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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原创]邱兴华案背后的法制残缺 [2006-12-31 16:56:30]
发表者:shawind | 评论[0] | 点击[8]
2006年底,最吸引眼球的刑事案件,非邱兴华案莫属。原本这也只是一个“普通”的连续杀人案件。但自从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、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教授为代表的一群“精神病专家”插手此案后。是否进行司法精神鉴定一事,在媒体、网络上闹腾的可谓是相当的热闹。相关过程,各大新闻评论站点都有记录,这里就不详诉了。
冷眼看去,这个问题的关键症结,还是出在我们的立法解释上,以及那些精神病专家对法律的误解和对犯罪心理学的无知上。即国家的法律为什么会规定精神病患者可以不用接受法律的制裁?问题的答案当然很简单,因为精神病患者没有正常的思维能力,他们在犯罪的当时,并不知道自己正在做什么。完全属于不可抗力。好,先把这个问题放在一边,我们来看另外一个类似的例子。
大家应该很熟悉这么一句话“喝酒壮胆”。那“酒气”一上来,他是拿板砖拍人,还是操刀子捅人,当事人自己完全没有任何控制的能力。表面上看起来,这也属于不可抗力。但是,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这样的人网开一面。因为做为一个成年人,他应该知道,喝酒之后有可能产生的后果,同时也必须为这个后果负责。我们应该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惩治的原则。即当一个人明确知道什么是危害社会他人利益的行为的时候,依然执意去做,这就是犯罪,故意犯罪,必须接受惩罚。
再回到邱兴华案上来。邱兴华在作案之前有相当长的“准备期”,并不是那种突发其意,在大街上随便逮着一个人就砍的那种。而且他也明确的知道自己这种行动的后果,所以为了逃避惩罚,他选择了逃亡,而不是自首。如果硬要说他是间歇性精神病,那么他不可能在逃亡的过程中,又连续伤人,以掩盖自己的行踪。这属于受惊后的必然反应,前后充满了必然的逻辑性,证明了他的理智依然存在。按照上述的我国的立法精神,他当然应该受到严惩。
在各种各样主张为邱兴华做精神病鉴定的论调当中,那些精神病专家有意无意的对大众隐瞒了精神病的三个特点。
第一,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都是每天24小时不间断的发作。即使他们鉴定出了邱兴华有一些“精神病”的症状,这也不能说明邱兴华是因为精神病而去犯案。如果他真的有精神病的话,从他的经历来看,他是因为犯案而得精神病,这倒是很明显的。但是,这都是推论,在法庭上重视的是事实!邱兴华在连续作案表现出来的前后必然性,已经证明了他的理智尚在,所以他必须为此负责!
第二,精神病的发展是循序渐进的。像偏执性精神病等精神病,甚至会有数年到几十年的缓慢发展期。甚至于患者一生也不会出现明显的症状,他们只是表现得比正常人稍微固执一点罢了。这都是有可能的。而外界环境是刺激精神病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,特别是邱兴华这样的,背负数条人命逃亡。这样的刺激,任何一个正常人经历过后,他的精神都会变得有点不正常。这个时候再对他进行司法鉴定,只能说明他现在的精神状态,而对案件责任的判定丝毫没有用处。
其实,这就是我们立法的缺陷之处。如果一个正常人在杀了人后,自己也因此得了精神病。我们是免去他的邢事责任?还是以其他更为稳妥的方案进行处罚?比如判无期等等。现阶段的立法,给出的处罚是枪毙。这犯了某些“人权爱好者”的忌讳。估计还有的人在想的是,杀人犯先去精神病院住几年,然后“治愈”出院,皆大欢喜。
第三,精神病的鉴定充满了主观臆断,人为操作结果的可能很大。精神不正常和精神病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线。如果说精神不正常,那么相对于正常人来说,能动刀子杀人的人,他的精神多少都有点不正常。也就是说,我们法院早该关门了,因为来的都是“精神病”患者,你判谁去?
2006年年初,世界卫生组织在中国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,中国有近两亿人有精神障碍,其中5000万人比较严重。按照那些精神病专家的理论,如此多的“精神病”就在我们身边,那么你签的合同全都不算数,被人打被人杀也都白打白杀,那还得了!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就是,必须给那些精神病专家补上一堂犯罪心理学的课。免得犯罪分子都在精神病专家的指导下,以装疯来逃避法律制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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